为全面推进我校语言文字工作制度化、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国家语委和国家教委颁布的《关于开展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的决定》以及《四川省实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结合我校语言文字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学校成立语言文字工作领导组,工作网络覆盖教育教学、管理的各个层面,实行分管领导负责制、逐级管理。制定学校语言文字工作规划、制度,切实加强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的领导与指导,将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工作作为素质教育和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二条 学校张贴各种宣传标语,制作固定宣传栏,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语言文字环境。
第三条 学校开展各种语言文字类活动。
第四条 普通话、规范字是校园基本用语用字。
第五条 学校教职工实行普通话等级制度,不定期组织普通话水平培训与测试。
第六条 学校在招聘教师时,普通话水平达到相应等级标准方可录用。
第七条 学生必须按照《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的规定,说普通话和规范使用汉字。
第八条 学校将《语言文字工作制度》落实情况,纳入各科室、教职工、班级、学生考核管理,并作为各级各类评先选优的重要指标。
第九条 精心组织每年的“推普周”宣传活动,促进学校语言文字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
第十条 加强语言文字工作档案管理,及时规范整理、及时归档,做好检查工作。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最终解释权属学校语言文字工作领导小组。
语言文字领导小组
二〇一九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