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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宜宾市翠屏区棠湖学校章程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关键字:通知,公告,专题,宜宾市,翠屏区棠湖  人气指数: 次  时间:2021年09月19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校的名称是:宜宾市翠屏区棠湖学校(简称为:“翠屏棠外”),英文表述为:YIBIN CUIPING TANGHU SCHOOL。

第二条 学校举办者是成都棠湖外国语学校。学校应依法依规,积极稳妥地经营,实现长远健康发展,努力维护举办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学校的办学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诚实守信;恪守公益性和教育性原则,合理收费,及时披露信息,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学校设立的目的:培养勤劳、善良、智慧的具有华夏传统美德的现代中国人,使之成为立志高远、意志坚定、勇于攀登的诚实世界公民。

学校办学目标: 厚德载物、立德树人。坚守“仁、德、志、譞”的校训,追求“真、善、美”;培养“六会一长”(会做人、会求知、会生活、会审美、会健体、会创造、有特长),让每一位学生“成才、成人”。争取学校省内著名、国内知名、走向世界。

第四条 学校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宜宾市翠屏区教育局,本单位自觉接受宜宾市翠屏区教育局和宜宾市翠屏区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单位的登记机关为宜宾市翠屏区民政局。

第五条 学校依法登记的办学地址是:宜宾市翠屏区菜坝镇红旗村六社,邮政编码:644000。

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办学)范围

第七条 学校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于学校的重大事项、运营情况和财务状况享有知情权。

(二)推荐理事(以下简称理事)和监事。

(三)查阅、复印学校章程、举办者大会会议记录、董(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四)依法依规对学校管理层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和提出质询。

(五)提议修改学校章程,提出修改意见、建议。

(六)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维护举办者的合法权益。

(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决定学校申报为营利性学校或非营利性学校。

(八)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或终止,处置学校剩余资产。

第八条 学校开办资金(实缴出资):1000万元整:

第九条 学校的办学范围:

(一)办学规模(最大):小学28个教学班,初中36个教学班,高中18个教学班。

(二)办学层次:初等教育、中等教育和非学历培训。

(三)办学形式:招生对象为小学生、初中生、高中生,学习期限为小学六年,初中三年,高中三年。

(四)学校性质:全日制民办普通小学、初中、高中学历教育。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条 党组织是党在学校中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全面负责学校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反腐倡廉和制度建设,把握学校发展方向,积极推进现代学校建设制度建设,参与决定重大问题并监督实施,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领导学校德育和思想政治工作,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各方合法权益,推动学校健康发展。

第十一条 党组织的主要职责

(1)保证政治方向。宣传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宣传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引导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依法办学、规范办学、诚信办学。

(2)凝聚师生员工。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学校工作各方面贯穿教育教学全过程,密切联系、热忱服务师生员工,关心和维护他们的正当权益,统一思想、凝聚人心、化解矛盾、增进感情,激发教职工主人翁意识和工作热情。

(3)推动学校发展。支持学校董(理)事会和校长依法依章行使职权,开展工作,参与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决策,帮助学校健全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促进学校提高教育质量、培养合格人才。

(4)引领校园文化。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塑造校园文化,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组织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5)参与人事管理和服务。参与学校各类人才选拔、培养和管理工作,在教职工考评、职称评聘等方面提出意见建议,主动联系,关心关爱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6)加强自身建设。完善组织设置和工作机制,加强党组织班子成员和党务干部管理,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严格组织生活制度,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强化党组织日常监督和党员民主监督,抓好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大会(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十二条 党组织工作机制

(1)党组织负责人应按照有关规定选举产生,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2)学校党组织负责人主持学校党组织的全面工作,定期研究学校党建工作,参加学校的理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会议,对办学的主要问题提出建议,并监督执行。

(3)学校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制度,学校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决策机构和行政管理机构,党员校长、副校长等行政机构成员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学校重大决策应征求党组织的意见。学校党组织支持学校决策机构和校长依法行使职权,督促其依法治教、规范管理。

(4)学校党组织设立相关健全党务工作部门、配备充足力量开展党建工作,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落实相关待遇。将党建工作经费列入年度经费预算,加强党建活动场所规范化建设。

第十三条 学校设理事会,其成员为9人。理事的选举产生办法另行约定。

理事会是学校的决策机构,管理体制为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1/3以上的理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理事每届任期4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四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提出修改学校章程,并提交全体举办者表决后生效。

(二)制定发展规划及业务活动计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三)筹集办学经费,审核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出资)资金的方案。

(五)决定本单位(学校)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校长和确认由校(院/园)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副校(院/园)长及财务负责人。

(七)内部机构的设置,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十)学校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3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决定年度工作计划、预决算和年度总结。

(五)第十一条所涉及的内容时。

(六)本单位(学校)其他重要事宜。

第十六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七条 理事会设秘书长1名,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协助理事长处理日常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秘书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八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5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无记名1人1票制。理事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第二十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和监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学校)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学校重大事项决定,理事会成员签名通过的会议纪要一式三份,分别及时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各一份。理事会会议记录由秘书长负责存档保管。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坚持集体领导原则,实行民主集中制,重大决议以三分之二及以上多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二条 实行“校理分离”原则,担任学校理事的行政管理层人员不得超过理事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者不得担任学校理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过各类刑事处罚的;

(三)因师德师风问题被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

(四)本人及直系亲属与学校存在非法关联交易的;

(五)因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各级纪委监委、司法机关和执法部门审查的;

(六)失信被执行人员;

(七)已移民国外或正在办理移民手续的;

第二十四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五条 理事长任职资格的限制性条件与第二十三条的相关规定相同。除此之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理事长:

(一)在民间组织担任主要负责人期间该组织被撤销登记的,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二)任非法民间组织负责人或参与非法民间组织,其骨干人员,自该组织被取缔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有严重损害学校和股东(举办者)利益的行为。

(四)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学校主要负责人(校/院/园长)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本单位(学校)规章制度。

(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学校)副校(院/园)长和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第二十七条 学校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5人。

(一)监事会由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股东(举办者)代表和学校教职工代表组成。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的普通教师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二)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三)监事任职资格的限制性条件与第二十条的相关规定相同。

(四)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监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其指定一名监事代行其职权。

第二十八条 学校理事、主要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学校财务。

(二)对学校理事会、主要负责人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三)当学校理事会、负责人的行为损害学校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四)列席理事会会议、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和它认为应当列席的校长办公会议。

(五)接受、调查、处理教职工的建议和投诉,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六)监事会以三分之二及以上多数作出决议,有权否决理事会作出的涉嫌违法或有损全体师生员工和股东(举办者)合法权益的决议。若理事会再次以三分之二及以上多数通过,该决议即生效。

第三十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无记名1人1票制,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一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行政负责人的工作报告。

(二)审议单位的经营方针、长远和年度计划、职工培训计划。

(三)审议财务预决算。

(四)审议劳动保护措施方案、奖惩办法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

(五)评议、监督单位各级负责人。

第三十二条 学校涉及下列事项,须事前(中、后)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一)接受境(内)外捐赠资助的。

(二)发生突发事件、事故、问题的。

(三)涉及教职工、学生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事项的。

(四)被政府相关部门通报、查处、处罚的。

(五)组织、举办跨区域性的学术交流(研讨)、招生、展览的。

(六)组织出境考察、交流的。

(七)理事会换届或成员变更的 。

(八)涉及学校筹备或正式设立、变更、终止事项的。

(九)拟对外发布广告宣传的。

(十)其它重大事项。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条 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会决定并依法依规向相关政府部门报备登记。

第三十四条 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资格的限制性条件与第二十三条的相关规定相同。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三十五条 学校经费来源:

(一)开办(出资)资金。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教育)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学校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学校明确产权关系,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和财务会计监督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举办者出资、政府补助、受赠、收费、办学积累等各类资产分类登记入账,定期开展资产清查,并将清查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七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学校应当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中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的15%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三十八条 配备具有专业知识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会计、出纳实行亲属回避制,回避举办者主要成员。

第三十九条 学校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学校按照民间组织年检的有关规定,自觉按规定时间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以及业务主管单位相关规定报送年度报告并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一条 学校劳动者的工资、社会保险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学校要贯彻“待遇留人,情感留人,事业留人”的方针,逐步提高一线教职工的待遇,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稳定教职工队伍,提升教职工的思想素质和专业水平。

第四十三条 完善校内教职工申诉制度,教职工对年级、学部和处室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校内各管理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监事会提出申诉。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报批和发布

第四十四条 章程修正案在理事会(或其它决策机构)通过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同意之日起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接到核准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并在学校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App等网络平台上发布。

第七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或根据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办学)的。

(三)无债权债务自行解散(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

(四)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

(五)被业务主管单位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六)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四十六条 学校自行要求终止的,应当进行风险评估,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妥善安置在校学生。

第四十七条 学校自行终止的,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依法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学校的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学校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审批机关申请办理终止办学手续。学校终止后,应及时将办学许可证和印章上缴审批机关,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2021年8 月10日理事会表决通过,2021 年月日提交全体举办者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生效。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仅用于指导本次理事会的改选工作。待新一届董(理)事会、监事会成立后,再组建专门班子对学校章程进行全面修改,并交由全体举办者表决后生效。

参与表决的全体理事签名及手印:

 

                                      2021年8月12日